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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事业单位招聘须提前7天公告

2011-04-08 11:0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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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针对中组部、人社部相关通知要求,市人社局6日紧急发布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今后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进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应在招聘前将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本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此外,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区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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