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开征物业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而不断“水涨船高”式增长的支柱税源,使其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努力,与自己的财源建设内在契合,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并促进财税、行政等方面的通盘配套改革的深化与逐步到位,进而改善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办企业和粗放扩张,过于依赖土地批租“土地财政”这些短期行为。
一是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是可以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是可以促使不动产投资、投机行为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导致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促进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是在我国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所不可或缺的税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客观上将增加住多套房、高档房的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所筹得资金转而用于扶助低收入阶层,这种再分配调节作用,对于我国推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相关制度建设,现实意义重大,社会要求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