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电力业界各方面大力呼吁,建议尽快实行“水火同价”。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建议遵从经济规律,要求推行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的代名词。这事儿说的是改革,而并不是说请高抬贵手,把水电价格审批得跟火电价格一样高。
大家都知道,发电领域一直没有执行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规定的“同网同质同价”这个最基本的电价原则。发电环节本来是典型的竞争性领域,但我国企业的发电价格至今都要由审批决定。审批的主要内容是成本和利润,而各发电企业的成本、利润各异,并且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审批出的价格自然各不相同,成本高的批给高电价,成本低的批给低电价。任何发电企业成本和利润的增加都需要申报审批,然后以“宏观调控”的名义在全社会提涨销售电价,称之“顺价”或“疏导电价矛盾”,最后都“顺”到电力消费者身上去消化。供电紧缺时急需“顺价”,供电宽松时又是“疏导电价矛盾”的大好时机,所以不论电力消费形势高涨或低迷,电价的走势从来都是单边上扬,违反了市场规律。尽管如此,还总是拖着电力企业的电价欠帐、总需要寻找再次实施电价“宏观调控”的合适时机、一次又一次“顺价”。这是许多地区占全部用电量85%左右的工业和商业用电实际支付的可比价格水平已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原因。因此,在水电站的上网电价被人为定得很低的情况下,如果是以行政审批确定的燃煤火电厂上网价格不变为前提,只要谈“水火同价”,就是指采用行政措施单独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也就意味着在水电比重较大的地方需要大幅度提高全社会销售电价。水电多的地区一般都欠发达,这样的做法对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打击会是毁灭性的。其实用不着再煞有介事地搞调研,因为它显然不可行。难怪广西自治区政府顾不得日益激化的水电移民遗留问题矛盾,正式行文表示坚决反对“水火同价”。
如果这样解释“水火同价”,是在把一个明显荒谬的说法加在论题头上,令其不攻自破;这样对待“水火同价”,是将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这项重大改革转化成一件按计算器算帐的“大幅度顺价”工作,来证明改革不可行;这样宣传“水火同价”,是在与“电价改革就会导致销售电价上涨”的危言遥相呼应。无独有偶,“改革就会涨价”这个缺乏科学道理的论断,与十年前的“厂网分开就没有人投资建电厂了,全国都会严重缺电”的著名警句同出一辙。说穿了,是在用大幅度提涨销售电价的不可行前景,对整个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将军”。
“水火同价”的实质,是指各种不同的发电方式所生产的电力,都是同样的商品,给使用者带来的效用是相同的,从作为“上帝”的消费者那里能够讨到的价格必然就是相同的,不可能不一样。因为用户是在消费“电力”这种商品,而不是在消费煤炭、天然气、水、核材料等其它种类商品,这是经济科学的规律。至于成本高低,对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来说,完全是自己产品竞争力的问题,用不着行政部门去管。即使商品的成本没有任何变化,也常常会因消费需求变化引起市场价格变化。需求强劲,电可能会卖到五毛、六毛;市场疲软,三毛钱也许没人要,与发电方式和发电成本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行政管理者代替消费者成为上帝,越俎代庖,过于热心地为竞争性企业的各种成本和盈利情况操心,按照发电方式及其不同成本,分门别类地审批、规定商品的价格,虽然工作既重要又热闹,但是违反了经济科学的规律,结果会造成市场供求关系扭曲。《电力法》中的“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已经朴素地表达了这个道理。国务院2003年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也是首先对电网企业实行单独定价,然后放开对发电价格和用电价格的政府管制,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进行电力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市场价格。这样,电力作为同一种商品,在市场里的价格自然就会是相同的。这才叫做“水火同价”。当然,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在一定发展阶段还需要政府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扶持。至于有些电厂因技术特点所限,在发电时间和出力大小方面的“不由自主”,不应属于电能质量问题,能够上网运行的电力,物理参数都是相同的。国际上成熟的电力市场并不存在“垃圾电”这类歧视性概念,因为只要实行“分时计价”就可以看出,在同一计价时段内,是所有发电机组共同提供的电力电量满足了电力供应,因而该时段内每度电的贡献是相同的,缺一不可。在某一时段,不能说是最后加入的那台发电机组才满足了最高电力负荷需求,就像不能说“吃了第三个馒头感觉饱了,就后悔买前两个馒头”。所以,“同时同价”比“同质同价”表达更为清晰,因为它更直接地反映出电这种商品在时间过程中稀缺程度的变化。在用电环节,如果用电电压等级和输电距离不同,按照政府对电网企业的定价规则,用户所缴的输电或配电过网费不同,用电支出水平自然有所差别,所以才有了政府对偏远贫困地区用电户的普遍服务政策。
上述论点的基础是将电力作为普通商品看待,尽管它具有“产供用”三个环节在同一瞬时发生的特点,但并不改变某种商品对于消费者的效用相同,其市场价格就会相同的科学规律。正是基于这个规律,英、澳、美、欧盟等早已建立了发达的电力市场,有些已经发展到取消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竞价上网”办法,代之以全部电量都由发电商与用电户或配电商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自行商定电价的高级阶段。经营输电网络的企业不再被允许“买卖电力”,而只能做“传输电力”业务,终于使电力成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普通商品,显著地提高了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