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是一种惩治的手段,而不是走形式,更不是丢卒保车。
今后的官员问责制度建构应该更加严格严厉,具体说来,可以增设两项规定———对于一些频繁复出频繁落马的官员来说,应该设立规定永久性禁止其担任官员职务;官员复出应该是“低位复出”,而不是像现在很多官员都是“平级复出”甚至“高位复出”。
官员复出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失范”现象,与“制度空缺”密切相关。在中办印发责任追究办法之前,涉及官员复出的内容不仅笼统,而且弹性空间大,如“适当安排”、“酌情安排”等字眼,很容易被人“发挥”。此外,涉及官员复出的程序少,可操作性不强,也很容易被钻空子。
上述不正常的复出现象以及“制度真空”的长期存在,从反面映衬出了中办此次印发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官员“复出”年限的积极意义。